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243號

原告 吳峯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被告 汪王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

合    計      40,600元

編號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面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

107年1月7日

107年2月8日

100萬元

BA0000000

2

世華聯合銀行營業部

107年7月7日

107年7月11日

100萬元

DC0000000

3

世華聯合銀行營業部

107年11月7日

107年11月13日

100萬元

DC0000000

4

世華聯合銀行營業部

108年2月7日

108年2月27日

100萬元

D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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