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243號
原告 吳峯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
被告 汪王金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600元
合 計 40,600元
編號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面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107年1月7日
107年2月8日
100萬元
BA0000000
2
107年7月7日
107年7月11日
100萬元
DC0000000
3
世華聯合銀行營業部
107年11月7日
107年11月13日
100萬元
DC0000000
4
世華聯合銀行營業部
108年2月7日
108年2月27日
100萬元
D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