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99號
原   告 全宏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津
被   告  陳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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