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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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85號聲請人 林蔡秀鑾 相對人傳 亞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58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7年5月4日│8,000元│97年10月5日│97年10月5日│255426││├───┼─────────┼─────────┼───────────┼────────────┼──────────┼───┤│002│97年5月4日│8,000元│97年11月5日│97年11月5日│255427││├───┼─────────┼─────────┼───────────┼────────────┼──────────┼───┤│003│97年5月4日│8,000元│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255428││├───┼─────────┼─────────┼───────────┼────────────┼──────────┼───┤│004│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1月5日│98年1月5日│255429││├───┼─────────┼─────────┼───────────┼────────────┼──────────┼───┤│005│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2月5日│98年2月5日│255430││├───┼─────────┼─────────┼───────────┼────────────┼──────────┼───┤│006│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3月5日│98年3月5日│255431││├───┼─────────┼─────────┼───────────┼────────────┼──────────┼───┤│007│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255432││├───┼─────────┼─────────┼───────────┼────────────┼──────────┼───┤│008│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5月5日│98年5月5日│255433││├───┼─────────┼─────────┼───────────┼────────────┼──────────┼───┤│009│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255434││├───┼─────────┼─────────┼───────────┼────────────┼──────────┼───┤│010│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7月5日│98年7月5日│255435││├───┼─────────┼─────────┼───────────┼────────────┼──────────┼───┤│011│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255436││├───┼─────────┼─────────┼───────────┼────────────┼──────────┼───┤│012│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255437││├───┼─────────┼─────────┼───────────┼────────────┼──────────┼───┤│013│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255438││├───┼─────────┼─────────┼───────────┼────────────┼──────────┼───┤│014│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255439││├───┼─────────┼─────────┼───────────┼────────────┼──────────┼───┤│015│97年5月4日│8,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255440││├───┼─────────┼─────────┼───────────┼────────────┼──────────┼───┤│016│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255441││├───┼─────────┼─────────┼───────────┼────────────┼──────────┼───┤│017│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255442││├───┼─────────┼─────────┼───────────┼────────────┼──────────┼───┤│018│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255443││├───┼─────────┼─────────┼───────────┼────────────┼──────────┼───┤│019│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255444││├───┼─────────┼─────────┼───────────┼────────────┼──────────┼───┤│020│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255445││├───┼─────────┼─────────┼───────────┼────────────┼──────────┼───┤│021│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255446││├───┼─────────┼─────────┼───────────┼────────────┼──────────┼───┤│022│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255447││├───┼─────────┼─────────┼───────────┼────────────┼──────────┼───┤│023│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255448││├───┼─────────┼─────────┼───────────┼────────────┼──────────┼───┤│024│97年5月4日│8,000元│99年9月5日│99年9月5日│25544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