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2年2月間及3月4日、12日│93年4月21日下午4時45分時│││之後之3月間某日│、93年4月22日12時35分至││││下午1時1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7139號│93年度偵字第525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34號│94年度上易字第47號││實├──────┼────────────┼────────────┤│審│判決日期│93.7.7│94.3.9│├─┼──────┼────────────┼────────────┤│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緝字第34號│94年度上易字第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7.26│94.3.9│├─┴──────┼────────────┼────────────┤││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2231號│94年度執字第1391號│││(94年度執更字第64號、95│(94年度執更字第6號、95│││年度執更緝字第25號)│年度執更緝字第2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年5月中旬某日約22時20│93年4月19日之某時及93年6│││分許及93年5月27日20時30│月19日或前3日內某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5309號│93年度毒偵字第122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號│93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實├──────┼────────────┼────────────┤│審│判決日期│94.3.7│94.1.5│├─┼──────┼────────────┼────────────┤│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6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4.4│94.4.1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468號│94年度執字第1685號│││(94年度執更字第640號、│(95年度執緝字第238號)│││95年度執更緝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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