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乙○○等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執其未能依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由,聲請更正,依上開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