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沂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12,233元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8.75﹪221,217元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0﹪310,466元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0.75﹪49,632元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2﹪59,646元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3.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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