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7號聲請人 葉雪娥 相對人 葉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葉倯瑋之戶籍雖設於嘉義縣溪口鄉址,惟其常居住臺中市區,於民國107年9月8日因中風疾病,在臺中地區醫院住院治療,現在臺中仁愛醫院住院診療,日後定居臺中市○○區○○○街○○號居處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有聲請人之家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卷可稽。相對人雖設籍嘉義縣轄區,惟在臺中市區住院治療中,並以臺中前址為實際住居所,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亦便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茲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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