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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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益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維德生物科│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42,000元│HA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蘆洲分行│││││││公司 王弘 ││││││││志││││││├───┼─────┼─────┼──────┼─────┼─────┼──┤│002│維德生物科│第一商業銀│105年5月31日│58,800元│HA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蘆洲分行│││││││公司王弘││││││││志││││││├───┼─────┼─────┼──────┼─────┼─────┼──┤│003│維德生物科│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42,000元│HA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蘆洲分行│││││││公司王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