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陳萬貴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葉東龍 律師 陳浩華 律師被上訴人 吳美媛 訴訟代理人 陳三銓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5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非抗字第352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欣儀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