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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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訴人 蔡雅婷百里宏大藥局被上訴人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255元(000000元+360627元=73225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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