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吳素
  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4,98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97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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