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
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
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