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131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胡 李世美 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胡李世美、 李其順 、 連戰
、 曾文章 、 蔣萬安 、 蔣孝嚴 、 蔣孝慈 (歿)、 馬英九 、 郝龍斌 、 郝伯村 (殁)、 陳明麗 、 陳文龍 等人給付損害賠償,惟聲請狀並未具體敘明相對人之何種行為致聲請人受有何種具體損害,依聲請內容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