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2號
聲請人 鄭宇凱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王詣翔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相對人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憑,依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