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2號

聲請人 鄭宇凱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王詣翔

相對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相對人並寄存於轄區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憑,依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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