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連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18401號函暨所附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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