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智凱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7月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於97年10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4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1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於99年5月2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駁回上訴,嗣於99年9月9日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55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於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聲字第25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100年9月21日,因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2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而縮短刑期日數1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4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591號函檢附該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