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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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9號聲請人 陳碧仁
林啟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彭聖文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