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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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32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年籍資料部分應更正為「民國56年10月29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年籍資料之出生日期原記載為「民國56年10月19日」,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被告之出生日期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民國56年10月29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