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抗字第161號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院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抗告人主張其配偶自96年11月起即無工作,然觀諸抗告人於原審中所附配偶勞工保險資料表得知,其配偶於95年8月起即投保於臺北市農事服務職業工會,並於96年10月1日調薪,請抗告人詳細說明其配偶 陳川森 於96年12月毀諾前係任職何公司?月薪為多少?並說明其配偶於96年12月後是否還有工作?若有請說明其任職於何公司?月薪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說明之。
二、請抗告人詳細說明其配偶係於何時開始腰痛,並提出相關就醫或診斷說明書證明文件以說明之。
三、請抗告人提出本人其配偶之97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