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77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6年7月31日14時30分許,至甲○○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6樓之住處,預備行竊,為測試是否有人在家,以決定是否入屋行竊,基於毀損之犯意,先以在該址屋頂拾得之木棒破壞該址冷氣機裝設處之玻璃,致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