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1140號原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其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八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七0三號判處原告拘役五十日,嗣經原告就刑案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一一四0號駁回上訴在案。本件原告為刑案之犯罪行為人,為刑事案件之被告,且其所請求車損部分,更非犯「過失傷害罪」所侵害之客體,有關車損部分並非因過失傷害案件而受損害,亦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為請求。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黃賢婷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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