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買賣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戊○○
壬○○己○○○丁○○
之庚○○
之癸○○甲○○
樓辛○○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項、第項及第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誤列第項、第項及第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江虹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