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告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莊崑山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美姿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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