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肆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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