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管壹支、塑膠吸管貳支及打火機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笫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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