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4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月30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5月9日雲檢明清94助112字第10408號函各1份在卷足憑,且復通知具保人於94年4月13日前帶同被告到庭未獲,亦有卷附之送達證書2份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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