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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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顯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顯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顯泰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顯泰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除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5年7月1日外,餘均如附表所載),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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