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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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863號聲請人 吳振豐 受選任人 林明松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招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明松地政士為被繼承人陳招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招(女、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號、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巷○○號)生前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被繼承人於82年1月22日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招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影本、市有國宅讓渡同意書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陳招死亡後其有無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開書證及本院依職權調查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地政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林明松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5年1月19日105中市地公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林明松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林明松地政士(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
1樓)擔任被繼承人陳招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