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2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國臺犯毀損器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解決紛爭,而任意毀損告訴人所有之物,造成其財物上之損失,告訴人不願和解,被告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修理費用,暨衡其犯罪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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