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美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美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5行補充被害人 葉靜華 匯款時間為「同日11時25分許」;證據部分「告訴人葉靜華於警詢時之指訴」更正為「被害人葉靜華於警詢時之指訴」,並補充「被告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被害人葉靜華施用詐術並取得款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之行為,尚不能逕與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予詐術之行為等價齊觀,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從而,被告應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詐欺犯行,資以助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對詐騙集團施以助力,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此有何犯罪所得(即無庸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助長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受有新臺幣3萬元之損害,並增加求償困難,犯罪所生危害並非輕微,復迄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有可議之處。惟衡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害人之損害尚非甚高及無和解之意;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弘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547號被告潘美惠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7樓之3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美惠已預見提供金融機關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以LINE對話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唐忻 」之人聯絡後,同意以每銀行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價格,提供銀行帳戶供上開之人使用,遂於民國108年6月10日9時40分許之前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某統一超商,以店對店交貨便寄貨方式,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唐忻」指定之人收受,提款卡密碼則事先改為對方指定之密碼,而以此方式容任上開之人使用該帳戶。嗣上開之人取得該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後,即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6月10日9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靜華,佯裝為其友人 詹慧琪 ,並對其佯稱:有急用要借錢云云,致葉靜華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
3萬元入上開台灣銀行帳戶。嗣葉靜華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後,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葉靜華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美惠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葉靜華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台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告訴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檢察官徐弘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