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以及三、四部分,前分別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10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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