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傅菊梅 原告與被告 林育良吳炳輝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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