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王育蒼 被告 高進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