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簡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㈠緣相對人簡碧慧於民國9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0000元整。
⑴其中30000元整,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收至清償日止。
⑵其中30000元整,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000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簡碧慧│自民國95年2│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18│││30,000││月24日起│月31日止│.25│││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月1日起│││├──┼───┼─────┼──────┼──────┼───────┤│002│新臺幣│簡碧慧│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30,000││月16日起│││││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