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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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亞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1,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7,258元整,及其中本金101,890元自起息日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4,513元整暨自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0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張亞立於107年8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71,77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亞立│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101,89││月13日起│││││0元│││││├──┼───┼─────┼──────┼──────┼───────┤│002│新臺幣│張亞立│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8.│││64,513││月14日起││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亞立│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64,513││月14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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