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宏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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