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37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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