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詠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靜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查報相對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其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