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 張啟銘 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啟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送達日抑或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 張啟銘 因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啟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送達日抑或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