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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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交上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字第76號上訴人 周良仁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萬益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可明,且依再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後,訴訟進行中被上訴人代表人由 林翠蓉 變更為黃萬益,但當事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由黃萬益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楊坤樵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