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柯洛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2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