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丙○○
被   告 戊○○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至五個月
以每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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