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4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