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介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介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介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受刑人於犯附表編號1、3至12所示各罪後,刑法第50條條文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自較利於行為人,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至2、編號3至9、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66、67號判決、106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7年、5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即附表編號3至9)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至2、10至12)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又本院審核受刑人如附表所示12罪,均係於判決確定日(102年3月19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5月+7年+6月+
5月=8年4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包括施用第二級毒品(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7罪)、傷害(1罪)、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1罪),犯罪時間係101年9月至102年1月間,及受刑人為76年次,日後尚有賦歸社會之需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有期徒刑參月│101年9│臺灣高雄地│102年2月│臺灣高雄地│102年3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7日9│方法院102│7日│方法院102│19日│││條例(│,以新臺幣壹│時50分許│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施用第│仟元折算壹日│為警採尿│155號││155號││││二級毒│。│回溯96小│││││││品)││時內之某│││││││││時許│││││├─┼───┼──────┼────┼─────┼─────┼─────┼─────┤│2│毒品危│有期徒刑參月│102年1│臺灣高雄地│102年5月│臺灣高雄地│102年6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30日8│方法院102│20日│方法院102│11日│││條例(│,以新臺幣壹│時許│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施用第│仟元折算壹日││2132號││2132號││││二級毒│。││││││││品)│││││││├─┼───┼──────┼────┼─────┼─────┼─────┼─────┤│3│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4│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捌月。│月10日22│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時47分43│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秒通話後│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某時許│││││││品)│││││││├─┼───┼──────┼────┼─────┼─────┼─────┼─────┤│4│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6│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拾月。│月21日19│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時51分38│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秒通話後│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某時許│││││││品)│││││││├─┼───┼──────┼────┼─────┼─────┼─────┼─────┤│5│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玖月。│14日19時│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8分46秒│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通話後某│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時許│││││││品)│││││││├─┼───┼──────┼────┼─────┼─────┼─────┼─────┤│6│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8月│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玖月。│4日18時│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27分通話│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後某時許│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品)│││││││├─┼───┼──────┼────┼─────┼─────┼─────┼─────┤│7│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7│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捌月。│月23日22│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時39分46│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秒通話後│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某時許│││││││品)│││││││├─┼───┼──────┼────┼─────┼─────┼─────┼─────┤│8│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1年6│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拾月。│月27日0│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時19分14│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秒通話後│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某時許│││││││品)│││││││├─┼───┼──────┼────┼─────┼─────┼─────┼─────┤│9│毒品危│有期徒刑參年│102年1│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捌月。│月15日7│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7日│││條例(││時13分52│年度訴緝字││年度訴緝字││││販賣第││秒通話後│第66、67號││第66、67號││││二級毒││某時許│││││││品)│││││││├─┼───┼──────┼────┼─────┼─────┼─────┼─────┤│10│傷害│有期徒刑陸月│100年11│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如易科罰金│月11日1│方法院106│26日│方法院106│27日││││,以新臺幣壹│時許│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仟元折算壹日││4007號││4007號│││││。│││││││││││││││├─┼───┼──────┼────┼─────┼─────┼─────┼─────┤│11│毒品危│有期徒刑參月│100年9月│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4日14時│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0日│││條例(│,以新臺幣壹│許│年度易緝字││年度易緝字││││持有第│仟元折算壹日││第50號││第50號││││一級毒│。││││││││品)│││││││├─┼───┼──────┼────┼─────┼─────┼─────┼─────┤│12│毒品危│有期徒刑參月│100年9月│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臺灣高雄地│107年3月│││害防制│,如易科罰金│5日13時│方法院106│27日│方法院106│20日│││條例(│,以新臺幣壹│許│年度易緝字││年度易緝字││││持有第│仟元折算壹日││第50號││第50號││││二級毒│。││││││││品)│││││││├─┼───┴──────┴────┴─────┴─────┴─────┴─────┤│備│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確││註│定。│││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66、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確│││定。│││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