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0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魏藝妃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344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年度偵字第17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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