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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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軍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定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軍羈押期間,應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建軍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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