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劉二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附表:受刑人 劉二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1.02.28│101.02.2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毒│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48號│字第1620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1年度易字第432號│102年度交上訴字第│││事│案號││2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14│102.03.26││├─┼──────┼─────────┼─────────┼─────────┤││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1年度易字第432號│102年度交上訴字第│││判│案號││2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8.14│102.04.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01號│字第1160號││└────────┴─────────┴─────────┴─────────┘
101.10.23-102.06.22102.06.23-104.04.22
均無羈押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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