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嘉祺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嘉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嘉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後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10年9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
受刑人於110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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