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歸緝字第3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楊志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1日所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106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05號│字第180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7月12日│107年07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107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判決│107年07月12日│107年0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836號(108年度歸│第17837號(108年度歸││││緝字第34號)│緝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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