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鄭淑淇 代理人 李振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天福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53號判決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羅天福早於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7年10月3日死亡,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羅天福並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